2022年4月22日,怀揣着多年对宝马车的喜爱,重庆的江先生在重庆市庆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德宝”)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540i轿车,裸车价为58.39万元。殊不知,一个多月后的一起轻微擦挂事故,却让江先生陷入了一场持续三年的法律拉锯战。
从“轻微擦挂”到“退一赔三”诉讼
根据江先生的描述,2022年6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他驾驶着宝马车在经过重庆渝中区某商场门口时追尾了一辆黑色商务车,宝马车左前保险杠和对方右后端发生轻微擦挂,剐掉了一小块漆。事故发生后,江先生停车通知了保险公司,对方获知情况称问题不大,建议他先补漆维修。考虑到事故造成交通拥堵,事故双方拍照后就迅速撤离了现场。
6月21日上午,江先生将宝马车开到渝北回兴街道一家维修店,花550元将漆补好了。当他去维修店接车时,却被维修点老板告知,该车多处被补过漆。随即,维修店老板通过专业仪器进行了现场检测,发现引擎盖、翼子板等多处存在二次做漆情况。
6月22日中午,江先生将宝马车开到了当初买车的“庆德宝”,找销售人员询问车辆的具体情况。销售人员称车辆没有问题,如果不相信可以去做鉴定。
于是,将信将疑的江先生到了一家二手车市场,花了800元做了简易鉴定,鉴定报告初步证实了维修店老板的说法。就此,江先生开启了自己的维权之路。江先生说,“维权过程中,我曾反映给重庆电视台做了报道。后来我又给南岸区商务委、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打电话反映情况,还给宝马德国总部写邮件,尽管有回应但最终没有结果。”
2022年8月,江先生以销售欺诈为由,将“庆德宝”诉至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要求退车并索赔三倍购车款175.17万元。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重庆华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先生的宝马车进行鉴定,随后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称:经专家鉴定发现车身的驾驶门板、引擎盖、左翼子板、左侧A柱漆层厚度不均匀,差值较大,是由这些部位进行维修和再次做漆造成的,但因江先生和对方均不同意做维修时间的鉴定,故该鉴定机构未对维修和再次做漆的时间进行鉴定。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因无法确定该案涉车辆二次维修、做漆的情况是形成于销售前还是原告江先生占有期间,同时该宝马系进口车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庆德宝”明知该车存在漆面修补、车辆维修等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江先生主张构成消费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双方退车退款,“庆德宝”赔偿江先生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费用。
一审判决后,江先生不服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二次补漆、维修等“瑕疵”问题涉及汽车质量,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主动告知的义务范围,“庆德宝”未履行该义务,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权,但尚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江先生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4年1月,江先生和“庆德宝”履行法院判决,双方退车退款。
车主发布维权视频,竟被索赔100万元
江先生告诉记者,多年的官司让他苦不堪言,精神遭到折磨。这些年来,他将自己的维权遭遇和维权故事用视频等形式讲述了出来并发在网上,引来网友评论。2025年4月23日,他突然收到了来自南岸区法院的传票,当初买车的“庆德宝”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此案拟于5月9日上午9:30在该院第319法庭开庭审理。
根据江先生提供的起诉状,“庆德宝”称:在两审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在网上发布了大量涉及案件的主观臆测以及对“庆德宝”等的不当言论,二审判决生效后,他继续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大量有损“庆德宝”名誉的视频,以博取流量、吸引眼球,他常以“庆德宝”把事故车当新车卖”等为噱头,吸引了大量围观者点赞以及评论。江先生此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给“庆德宝”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江先生发布的有损“庆德宝”名誉的视频多达数百个,点赞量累计上万个,评论量高达数千条,其中评论最多的一个视频高达3000余条。由于他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持续发布有害视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造成原告数十年建立起来的良好口碑受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有记者在“庆德宝”提供的一张“损失及费用计算表”中看到,其罗列的营业损失为100万元,计算方式是“庆德宝”2024年相比2023年的营业额下降了一亿元以上,“以一亿元作为计算基数,考虑被告本次侵权行为对营业额影响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酌定为1%,据此计算损失为100万元。”
“庆德宝”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江先生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即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侵害他们名誉权的全部视频,请求判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在涉案相关平台首页置顶位置连续30天发布致歉声明,请求判令江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同时赔偿“庆德宝”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万元。
由于江先生长期居住在重庆市长寿区,在收到南岸区法院的传票后,提出了管辖异议。5月7日下午5时,江先生已经接到了南岸区法院的通知,称因他提出管辖异议,原定的开庭日期取消。
近年来,常出现因汽车维权问题,消费者被汽车厂家或4S店以“天价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例,这些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这类“反转剧”折射出消费者维权领域的深层矛盾: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公开维权时,如何界定合理表达与名誉侵权的边界?
律驰驾道观点
一、消费者权益应受保护
1.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知情权
本案判决凸显了4S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包括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瑕疵或维修记录。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存在二次补漆、维修的情况,违反了这一义务,虽未被认定为欺诈,但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2.消费者维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本案中,因维修时间无法鉴定,导致无法证明4S店在销售时已知晓车辆瑕疵,最终未构成欺诈。需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向当事人释明需进行维修和做漆时间鉴定,以明确责任归属。此时,若一方或双方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能直接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消费者在类似纠纷中应注重收集完整证据链(如维修记录、交易沟通记录等),并在法院释明鉴定必要性时积极回应,以强化主张的证明力。
二、名誉权侵权争议解析
1.消费者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身遭遇、质疑商家行为,是其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必须在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前提下进行。若消费者发布的言论存在不实或恶意成分,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4S店需举证证明江先生发布的视频内容存在不实或恶意,否则其索赔主张难以成立。
2.企业损失与消费者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需满足四要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其中,原告需对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4S店主张的100万元营业损失以“营业额下降一亿元”为基础,但需严格证明该损失与江先生的视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实际损失往往难以量化,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排除市场环境变化、其他负面事件影响等),法院可能酌定赔偿金额。
三、社会启示与建议
1.消费者应理性维权,注重证据收集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坚持事实依据,避免情绪化表达。同时,应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企业应诚信经营,谨慎使用名誉权诉讼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披露商品的真实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与投诉,企业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积极解决争议,而非滥用名誉权诉讼来压制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3.司法应强化证据规则,平衡权益保护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慎处理消费者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的冲突问题。对“天价索赔”等主张应严格审查因果关系和损失证明的充分性,避免诉讼成为压制维权的手段。同时,通过判例引导社会形成理性维权与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汽车法律纠纷,就找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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