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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购车竟是展车?4S店“失误”背后谁该担责?
2026-04-30 18:02 1642次阅读

律驰驾道

致力于汽车领域时事热点解析、提供纠纷解决方案的法律自媒体。

全款21万喜提新车,本应是件高兴事,可山西太原的陈女士却在充电时意外发现,自己买到的竟是一辆曾摆在4S店展厅的“展车”!这究竟是工作失误,还是消费欺诈?

事情经过

2026年3月22日,陈女士在山西某4S店支付全款21万余元购买一台方程豹钛7汽车。合同明确约定,销售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标的车辆的基本情况”。然而,提车几天后,陈女士在车机相册内发现了车辆在2月5日、6日于4S店展厅内的照片和视频,画面清晰显示车辆位于展厅内,甚至还有顾客体验乘坐的声音记录。

陈女士表示,自己交完全款愿意等几天提车,就是为开辆全新的车回家。结果却是一辆展厅摆过的车,展厅展示车辆通常通着电供顾客试乘,频繁开关车门、触摸内饰难免会造成一定磨损,这与她全款购车所期望的“全新车”存在心理落差。

4S店承认“工作失误”,但没发现“是展车”

发现问题后,陈女士第二天即前往4S店交涉。起初,店方坚决否认,直到陈女士出示车机相册的照片和视频,销售人员核查车辆流转记录和店内监控后,才不得不承认这确是他们店2月份摆放过的展车。

4月13日,陈女士拨打车企官方客服热线投诉,客服称门店备注为“购车前已告知其该车为展车”,但陈女士表示纯属子虚乌有。此后,客服又表示已没有上述备注。陈女士认为受到消费欺诈,提出换车或5万元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要求,但遭到4S店拒绝。4S店希望以赠送深度保养或价值一两千元的礼品解决,强调车辆已上牌,退换会变成二手车导致公司较大损失。

4月19日,记者陪同陈女士来到该4S店,销售经理承认该车曾作为展车展示,称此次事件是“工作失误”——库表仅记录车辆位置,未详细备注历史用途,系销售与交付环节疏忽导致,并非故意隐瞒。他还透露,展车销售是行业普遍做法,但“肯定会告知客户”。

监管部门证实已收到投诉举报

陈女士表示,在协商陷入僵局后,她已向当地市场监管及商务部门进行举报。4月20日,陈女士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对方称已经依法对涉事4S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的核心是销售单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对方在销售车辆前,必须把车辆的真实信息全面告知消费者。同日,记者致电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证实已收到陈女士的投诉举报。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就陈女士提出的“5万元赔偿+赔礼道歉”要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展车当新车卖,法律上该如何定性?

山西陈女士全款21万购车,本以为喜提新车,却在车机相册里意外发现爱车曾是展厅里的“展车”,甚至有顾客体验时的声音记录。面对确凿证据,4S店虽承认“工作失误”,却拒绝退换,仅愿以千元礼品“和解”。监管部门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侵犯知情权。那么,陈女士提出的赔偿诉求,在法律上究竟能得到多大支持?

焦点一:是“失误”还是“欺诈”?——4S店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4S店所谓的“工作失误”能否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的严厉惩罚。这意味着4S店可能面临高达63万余元的赔偿,而若仅认定为侵犯知情权,赔偿则通常限于实际损失或象征性补偿。判断的关键并非4S店嘴上说什么,而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律上的欺诈要求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4S店辩称库表未备注、系交付疏忽,但其作为专业经销商,对车辆流转状态具有审慎核查的义务与能力。车辆曾作为展车陈列、供顾客试乘,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的重大信息。若法院认定其明知或应知车辆为展车却未告知,极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

焦点二:“知情权的边界”:展车是否属于必须主动披露的“重大信息”?

如果被认定不构成欺诈,那4S店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也是争议核心。陈女士认为,自己支付的是“全新车”的对价,而展车经历了长时间通电、多人试坐、内饰触摸,存在潜在的物理磨损和折旧,这属于影响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汽车这类大宗消费品,“全新”的定义不仅是里程数为零,还包括未被公众长时间接触过的状态。虽然法律未明文列举“展车史”必须告知,但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消费者认知来看,将一辆曾被用作营销道具的车辆当作仓库里的纯新车出售,显然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恰恰证明了行政机关认定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焦点三:5万索赔是否合理?——赔偿金额的法律计算逻辑

陈女士提出的“5万元赔偿”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技术问题,其合理性需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拆解。若法院最终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金额应为购车款21万元的三倍,即63万元,陈女士的5万元诉求甚至属于“要少了”。反之,若法院仅认定4S店侵犯知情权而不构成欺诈,此时的赔偿主要基于实际损失。陈女士需举证证明“展车”经历导致了具体的经济损失(如因磨损导致的折旧贬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造成实际性能故障、仅影响消费心理的“展车”纠纷,法院有时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赔偿,例如参考车辆折旧、补偿消费者心理落差等,判决赔偿金额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因此,5万元在知情权侵权的赔偿尺度中属于偏高的诉求,获得全额支持有一定难度,除非能证明展车存在严重隐藏瑕疵。

综上所述,本案的核心在于4S店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随着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和电子证据的固化,4S店在“非故意”的抗辩上将面临极大挑战。对于消费者而言,保留车机数据、合同文本等证据,是打破商家“信息黑箱”的最有力武器。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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